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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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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只有合法的防卫行为,才属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就是我国刑法说明某种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各种因素的统一。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实质就是确定某种防卫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社会有益性的根据。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5个方面对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予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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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具体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即甲明知乙要入室偷窃,希望通过自己手里的水果刀将乙吓唬走的心理状态
防卫起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具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即乙要对甲家进行偷窃。
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是解决防卫人应当对什么人实施反击的问题。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的,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即甲作为被侵害人,侵害人就是乙,也只能是即将入室的乙。
防卫时间。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常来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即从乙开始着手撬门的时候,不法侵害就已经开始,甲可以采取事前防卫。如果乙由于发现家里有人而放弃侵害,而甲仍在拿着水果刀要制止乙的时候,属于事后防卫。
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志。即如果乙放弃侵害或者停止侵害时,而甲由于某些因素,比如想威慑对方使其离自己家远点或是怎样而选择继续制止的时候,拿着水果刀追向将要离开的乙,将其刺致伤亡,这就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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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制防卫。我国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乙进门后发现了甲,向甲实施暴力行为,使甲无法制止自己行窃时,甲迫不得已对于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进行防卫,拿出水果刀将乙刺致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小编偷懒把我之前发的一篇文章复制到这给你作了回答,希望对你有用哦
面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为保护公民个人他人或其它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实施了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措施致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强调的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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