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罗马训练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罗马训练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谢谢邀请回答!
首先说这是一个比较难以作答的问题,标题问的是罗马(应该是罗马帝国)的奴隶能够加入罗马军队吗?
根据史料记载在整个的罗马帝国时代,是没有奴隶加入罗马帝国这一说的,是什么原因没有使它的奴隶加入罗马帝国军团?
按中国历史的划分,夏的建立至秦统一之前为奴隶社会,而自秦统一至民国之前为封建社会。
对这种定义我不敢苟同。奴隶,通常是指为统治阶级或某个团体提供无偿服务而失去自由身的人。而奴隶的来源一是为战争中的敌方战俘,二是在本国犯了罪的服刑人员,其次就是因破产而被迫卖身的人。
“奴隶”一词是在汉代字库里才出现的,现在早就不叫奴隶社会了,而奴隶这种特殊的人类产物不是一直没有间断的产生吗?
所以我的定义是:奴隶是存在的,但那个特定的奴隶社会时代的划分是不恰当的!
把奴隶还原成自由人身鼓励他们加入军队,这种事在中国历史上是有的,最著名的一是商周的牧野之战,再就是秦末面对声势浩大的陈胜起义军,在秦统治者无兵可调的情况之下,把约二十万服劳役的奴隶武装起来变成军队,向陈胜的起义军进攻,并且这批由奴隶变成的军队表现出了强大的战斗力。
除了上述两大事例之外,在激烈残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由于战事紧张兵源奇缺,把在服刑的许多刑事犯包括将要处决的杀人犯在内,把他们释放出来加入军队的事比比皆是,苏联有、美国有、而中国也有。
把奴隶变成自由身加入军队,让他们去充当战争的炮灰,是统治阶级经常惯用的一种手段,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他们本来就是该死的人,即便是阵亡了也无须为他们的后事负责。而对奴隶来说,军队生活也不见的比服劳役差,并且由原先被人驱使的人变成了驱使他人的人,人格上自然有一种上升,而且一旦立功还可以升迁,所以这种透惑即迎合了奴隶的心态,又符合统治者的利益。
那么为什么在罗马帝国的历史上没有征用奴隶参军为统治者所用的事?
答案很明了,也很简单:那就是在当时无须这样去做!
罗马帝国是欧洲最著名的帝国,拥有强大作战能力的罗马军团,它四处征战,先后征服了高卢、西班牙、迦太基、埃及和小亚细亚等众多地区,把地中海变成了罗马帝国的内湖。
在四处征战中俘获了大批的非罗马人,他们把这些人有的经过训练变成了角斗士,在角斗场上一决生死供其娱乐。一部分则变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劳役的人犯!因为罗马帝国有强大的军队,可以征服许多地方,无须他们加入。即便是在斯巴达克起义之后,罗马军队也有能力在很短的时间之内镇压他们,
在罗马帝国的领土征服中,所遇到的最强劲的对手莫过于迦太基的将领汉尼拔。
汉尼拔是一位能征善战的出色将领,在他率军进入罗马帝国境内之后,曾一度大败罗马军团,使得元老院上下一片惊恐。但即使这样罗马帝国在没有征用奴隶参战的情况之下,还是依靠强大的罗马军队一举扭转不利局势,迫使汉尼拔不得不退出罗马境内返回迦太基,并在第三次布匿战争之后迫使汉尼拔服毒自杀!
从以上情况来看,罗马帝国之所以没有征用奴隶加入军队,不是它做不到,而是当时的形势无须这样去做。它拥有纵横欧洲大陆、令欧亚非地区望而生畏的罗马军团,它还起用这些奴隶干啥?
不能。因为奴隶在罗马帝国不是“人”而是“财产”。
罗马军团的士兵由罗马公民担任,富能养马者(多位贵族世家)可为骑兵,能置办甲胄兵器者(中产阶级富裕公民)为重步兵,贫而无力置办重甲者及未受过训练缺乏经验者为轻步兵。马略改革后,装备由国家提供给招募的士兵。取消了轻重步兵之分。军队成分主要是贫穷自由民。
另外,除了罗马公民组成的罗马军团,还有外省非罗马公民(被征服地区的自由民)组成的辅助部队,服役20年可获得罗马公民权。(这和美帝参军拿绿卡在现实与意义上都很接近)
随着军团制的渐渐没落,雇佣兵和蛮族也加入了罗马军队。
总之,奴隶是不能加入军队的,想从军先得获得自由身才行。
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看一下罗马的奴隶制度就明白了。古罗马奴隶制的特点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时“家庭”这一概念和我们现在的“家庭”不大相同。当时一个奴隶主家庭,除了奴隶主本人,及其妻子儿女外,还包括属于他的大量奴隶。奴隶是作为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农具”存在的,不但没有报酬,也没有人身自由,奴隶主可以合法地贩卖甚至杀死奴隶。
罗马军队来源主要是公民, 根据财产多寡将公民划分为5个等级,规定各级中17至60岁的公民皆有服兵役的义务,从而建立了公民兵制。公民兵出征须自备武装和给养,战后即解甲归田。前二世纪末,盖乌斯·马略实行军事改革,史称马略改革。改革主要是将公民兵制改为募兵制,招募以前无权参军的贫苦公民到军中服役;并提高薪饷,延长服役期限;同时,为了加强军队的机动性,改变军团的编制和作战队形,此后,城乡大批无业游民加入军队,罗马军队至此成为脱离社会生产的职业军。帝国时期罗马军团的士兵也是从公民中招募。罗马人主要分为两种:奴隶和非奴隶。非奴隶又叫做自由人,包括平民和公民,随着社会改革的进程,古罗马平民逐渐获得了各项公民权,"古罗马平民"与"古罗马公民"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民以古罗马公民身份,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也随之消失。罗马《公民法》规定:公民只受法律的约束,无视权威,一切公民,地位平等。无论什么民族,什么文化,只要你有罗马公民权,你就是罗马人。公民有权投票,妇女除外。公民有权立约,有权具备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够被判处死刑,除非他们被控诉叛国罪。
从以上可以看出罗马奴隶和公民的权利区别是很大的,作为“会说话的农具”的奴隶是没有资格参加罗马军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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